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魏红萍报道)《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修订)9月1日起施行,这是现行条例实施10年后首次“升级”,将如何通过立法规范乌鲁木齐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升城市管理者的治理水平和能力,缓解群众停车难题,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8月23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郭军进行了立法解读。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郭军解读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魏红萍 摄
记者: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在解决停车难问题上,从立法角度确立了哪些内容?
郭军:乌鲁木齐市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40余万辆,停车难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治理水平,因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并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发展现状,确定了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的规范化要求。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专门设置了一个章节——第五章“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合法性、遵循原则、管理部门、不允许设置的情形等,均在法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在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中,明确了道路路内停车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记者:面对停车难,乌市城管部门想了很多办法增加泊位,目前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还集中在收费价格上,对此此次修订作出了哪些规定?
郭军:为解决乌鲁木齐市停车难的问题,乌鲁木齐市连续2年将增加泊位工程确定为十大民生实事,城市管理部门也在千方百计想办法增加泊位。在管理过程中,因停车场设置、产权和经营模式区别,在收费方面就有所不同,因此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条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交通运输、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单位依照价格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居住区内的停车服务收费,依照物业、价格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罚。
记者:乌鲁木齐停车难多集中在老城区,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引领职能部门合理布局?
郭军:的确,目前乌鲁木齐市停车难较为集中在天山区和沙依巴克区两个老城区,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和停车场配建结构不合理,在老城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尤为突出。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城市功能布局和城市空间开发相协调、相匹配,从根源上破解停车难题,《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为公共停车场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和边角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所缓解停车问题。为缓解居住区停车难问题,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规定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在共有区域增设停车场所或停车泊位。
居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前提下,在居住区周边支路及支路等级以下道路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并规定按照规划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为实现停车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利用停车设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开放。
记者:新修订的条例是如何引领城市管理者创新服务管理模式的?
郭军:为提升数字化停车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化、智慧化信息技术运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推进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条例》规定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为公众提供停车泊位实时发布、停车引导等服务,推进智能停车引导与电子支付系统建设;规定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向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时、直接上传相关数据,为停车管理和服务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参考依据,提升车位流转效率。